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负有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责任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组织,不履行职责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