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受侵害的老年人有权向有关单位提出控告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控告、检举、起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认真查处,不得推诿。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