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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土地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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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有效
各级建设、公安、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监察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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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