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土地监察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