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民信访条例/第二章 受理范围第十六条已废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范围的公民信访:(一)对本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二)向县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对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对刑事、民事和经济案件的申诉;(四)对本级人民法院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9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