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有效中小学校勤工俭学和校办企业,不得挤占教学用房和学生活动场地,禁止从事危害师生健康和污染学校及周围环境的生产。勤工俭学和校办企业挤占教学用房和学生活动场地的,应限期整顿;造成危害和污染的,应限期治理,难以治理的,必须停产。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