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做好个体工商户的计划生育工作;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个体工商户落实处理措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