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做好人口核查工作;在办理出生人口落户手续时,发现有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