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综合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公安机关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做好人口核查工作;在办理出生人口落户手续时,发现有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