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的,电力设施所有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造成其他单位损失或者公民人身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