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五章 电力设施保护第四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离电力设施周边500米(水平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因生产建设的要求确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措施,征得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的书面同意,并报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在前款规定距离范围外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