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第三十二条有效电力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气管道保护区为发电厂、变电站外专用电力管道侧面向外延伸3米所形成的区域。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