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第三十条有效电力电缆线路的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500米(海湾等狭窄海域为两侧各100米,海港区内为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海域;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