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电力线路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应当根据项目涉及情形征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林业和市政设施等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