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