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非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