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四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三)发包方无权发包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未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擅自向本组织以外的单位、个人转包自然资源、资产或者转让承包合同的,转包、转让合同无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