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农民围绕公有土地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或者依法由其使用的国家自然资源承包给其成员签订的明确双方在生产、经营和分配中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