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二章 发包与承包第十一条有效发包方有权依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收取承包金,有权监督承包方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有权在承包合同终止时收回发包的自然资源、资产。发包方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向承包方交付发包的自然资源、资产,提供生产经营条件和服务,不得干涉承包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侵犯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