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发改委、财政、审计、统计、质监、人事、民政、税务、国资委、工商、公安、建委、经委、监察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