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社会化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