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老年人依法享有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财产权、受赡养扶助权、受教育权、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权、参与社会发展权、享受社会发展成果权,以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和遗弃老年人。

老年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应尽的义务。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