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有关部门负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市、县(市、区)老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具体组织实施,并对有关部门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人分管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