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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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有效

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和各种集资。农村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特别困难的老年人以及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除村提留、乡统筹费。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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