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有效老年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应当优先为老年人支付规定由本单位承担的医疗费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