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八条已废止市、县、镇人民政府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合理确定人均土地资源的占用指标,统筹考虑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编制城市、镇详细规划应当在建筑物布局、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密度、高度和绿化等方面符合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