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税务、城乡规划、环保、科技、消防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