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六章 激励措施第三十四条已废止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资金主要来源如下:(一)财政拨款;(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三)按照本条例规定征收的超额附加费;(四)社会捐助等其他来源。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