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资金主要来源如下:

(一)财政拨款;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三)按照本条例规定征收的超额附加费;

(四)社会捐助等其他来源。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