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六章 激励措施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一)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标准制定;(二)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空调系统的节能改造;(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四)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五)新型墙体材料、绿色建筑和节能项目的推广应用;(六)民用建筑节能监管系统的建设;(七)鼓励家庭装配节能设施;(八)其他民用建筑节能活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