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筑节能规划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的节能标准,对新建建筑的节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等提出目标、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