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章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二十六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公共建筑用电限额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建筑用电限额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对超过用电限额的征收超额附加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账户,专款用于建筑节能改造。超额附加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