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六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在建筑物投入使用二年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并予以公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居住建筑的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