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企业职工教育条例/第七章 奖惩第五十条已废止职工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