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企业职工教育条例/第四章 机构与师资第二十条已废止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区及行业应当设置职工教育(培训)中心,承担本地区或本行业相应的职工培训任务。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