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夏玉米制种应建立基地,实行规模化生产。 鼓励、支持境内外单位和个人依法到本市从事夏玉米制种工作。提倡种子生产者直接租用农户承包土地生产夏玉米种子。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