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夏玉米制种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年制种面积达一万亩以上的; (二)选育的新品种通过审定的; (三)新品种前三年内任何一年制种面积达三千亩以上的。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