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夏玉米制种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制种玉米生长的苗期、花期组织田间检验;对入库的种子,应逐品种逐批次进行抽检。经法定种子检验机构检验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种子,不得作为种子出售。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种子质量检验监测基地,进行种植鉴定。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