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进行查验, 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改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认可文件的同时,一并提交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