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应当包括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目标、投入、重点领域与重点项目、保障措施等内容。

市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财政预算应当保障科技创新发展的需求。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