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八条已废止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的绩效评价制度,制定评价标准,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每两年对科技经费使用的绩效进行评价,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评价结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科技经费使用绩效评价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