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已废止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科技项目立项、执行、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制度并进行跟踪监督管理,将科技项目的立项、验收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