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三章 知识产权第四十一条已废止市、区财政资金支持的应用性研究开发项目,应当以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的产出作为项目实施的目标,并纳入项目验收内容。市、区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由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财政资金支持科技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申请量纳入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内容。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