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三章 知识产权第四十条已废止利用财政科技经费的重大科技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申报立项时提供知识产权状况和风险评估报告。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状况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立项前的评议。评议结果应当作为批准重大科技项目立项的依据。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