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应当开展产业关键共性和核心技术研究开发、公益性科研、成果推广与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并定期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科技创新活动情况。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