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本市设立科学研究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支持符合科技创新发展需要的应用性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开展原始创新;

(二)支持在本市设立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及其分支机构,支持在本市创建国家级重点学科;

(三)支持建设具有本市优势和特色的科学研究创新基地。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