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二章 促进措施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本市设立科学研究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一)支持符合科技创新发展需要的应用性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开展原始创新;(二)支持在本市设立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及其分支机构,支持在本市创建国家级重点学科;(三)支持建设具有本市优势和特色的科学研究创新基地。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