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二章 促进措施第十四条已废止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财政科技研究与开发经费的引导、示范作用,通过采取资助或者补助、科技贷款贴息、贷款风险担保、资本金注入、创业投资、奖励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