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9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