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立面,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二)占用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备;

(三)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等进行违章凿拆、搭占等;

(四)放置、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或者制造噪声;

(五)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六)占用公共场地,损毁绿化、建筑小品、文体设施等;

(七)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杂物;

(八)违章搭建、改建或以其他方式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影响其正常使用功能;

(九)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违规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十)法律、法规及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