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五十三条已修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恢复协议。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9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