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起始时间及计费方式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