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临时管理规约应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并报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作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